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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乙方决定在唐河投资成立“ 有限公司”,形成 生产能力。计划占地30亩,总投资 万元,就项目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 产业集聚区以60000元人民币/亩的综合地价为乙方提供建厂用地30亩 (以建筑控制线内实际丈量为准),在乙方土地款全部到位一年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手续。
2、负责无偿将高压线路架到乙方所安装变压器处,只负责高压线路施工费用,其他供电设备由乙方负责。
3、保障供电正常,不得无预警临时停电、断电。
4、负责无偿打水井一眼(每小时出水量20吨)以满足乙方建厂及生产用水,供水设备由乙方负责。
5、负责无偿做好场地平整,建设好 2.5米高的围墙(不含大门、门卫房)。
6、负责将乙方列入警民共建单位,在厂内挂牌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乙方厂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乙方自主选择施工队伍,甲方保证没有任何干扰。
7、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办理好项目备案、立项、土地征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保、消防等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的所有证照和审批许可手续。以上手续成本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打捆拾万元人民币交甲方(不含图纸设计、审核,房权证办理费用),多不退少不补。
8、监督乙方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随时无偿为乙方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 产业集聚区深圳工业园内投资兴建 加工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万元。计划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人民币 万元,实现利税 万元以上。
2、土地付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10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打入人民币50万元,以作为项目用地购地款及押金。待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证时,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剩余购地款余额。
3、为甲方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一切证件、资料等前置手续,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10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打入人民币10万元,用于办理项目手续费用。
4、在甲方完成本协议中甲方义务的第5条后,乙方应在一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完成建设,项目投产运行。
5、乙方投资所建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环保达标要求进行生产,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自觉接受甲方的合法、合理的监督管理。
6、乙方享受 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交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份,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按50%奖励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30%奖励企业。同时,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五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乙方享有 县人民政府已出台和以后出台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参加县委、政府组织的企业推介、形象展示和公益等相关活动。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2、甲方收到定金后,没有履行协议的,视为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乙方定金,作为赔偿乙方的损失。
3、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约定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协议条款中所规定的预付款项金额,乙方逾期不支付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4、场地平整到位、围墙建成后,一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有权按原价收回该土地。同时将扣除乙方保证金的10%作为赔偿给甲方。
四、其它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需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人民政府
代表人:
乙 方: 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 月 日